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龙岩市水利局
2018年11月28日
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关于印发龙岩市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综〔2018〕141号)、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改革任务分解的通知》中关于深化区域综合评估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在我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推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内容
(一)区域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
(二)事项范围
先行在水土保持方案事项中,结合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实施。
二、实施主体
区域评估工作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委托编制、汇总发布等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需求、配合指导、组织审查评估结果等,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
三、实施方式
(一)实施步骤
1.确定区域评价评估范围、事项。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片区规划编制、开发时序和建设实施等情况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价评估事项现有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本片区评价评估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等,形成水土保持本片区区域评估具体实施方案。
2.委托编制。各管委会牵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委托方式
选择编制单位,明确编制时限,并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的要求完成报告委托编制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确定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并加强编制过程指导,协调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3.组织初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各管委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形成初步成果。
4.组织评审。事项初步成果完成后,各管委会牵头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着重协调消除各事项评估评审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
5.审查认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认可,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同步完成办事指南修订。
6.汇总发布。各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区城、按事项
进行评估结果通过网站途径公布。
7.结果运用。水行政审批部门对已完成区域评价的建设项目,正式实行简化措施,占地面积小于3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3万立方米,只编报水土保持评价登记表,实行备案制(详见“龙岩市水利局关于水利行政审批改革调整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岩水[2018]9号)。
(二)实施时间
各管委会确定的首批区域评价评估范围、事项,原则上应于
2018年12月30前完成全部评估评审工作,并正式公布运用。
其余区域、事项一般应结合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
展,做到成熟一片、实施一片,成熟一项、实施一项。
四、结果应用及监管有关要求
(一)强化结果运用
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
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 项目可研编制时,相关专业篇章可直接引用评估结果,并着重说明与结果的符合性。
2.对按规定需要单独编报评估评审报告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简化评估评审或审批,即来即办。
3.对不符合或需要突破评估结果的,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加强区域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五、相关保障措施
1.建立协作机制。各管委会应明确一名领导总协调,确定一个内设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全力协助各管委会开展工作。
2.建立协调机制。各管委会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牵头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3.加强情况沟通。各管委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并按照《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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